聊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调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各界为聊城引进项目,促进聊城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分别由项目所属同级政府对招商引资引荐人进行奖励。
二、奖励对象
对市域外投资者以独资或合资形式在我市注册登记,并新上工业、农业、服务业、公益事业及基础设施等项目的第一引荐人进行奖励。对引进各类融资贷款、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央省属驻聊单位的投资项目、原有外来投资企业扩建项目、向上争取资金的不予奖励。
第一引荐人是指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市进行考察并促成投资的单位或个人。第一引荐人的资格由外来投资者和项目所属同级政府共同确认。同一个项目有多个引荐人的,由第一引荐人申领奖金,自行协商奖金分配。
三、奖励办法
(一)引进市属纳税项目的,由市政府按项目第一个纳税年度缴纳税金市级财政留成部分乘以外方投资比例的20%,一次性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引进市属公益事业项目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对引荐人进行奖励。
(二)引进到县(市区)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制定的奖励办法对引荐人进行奖励。
(三)对引进市域外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工业项目的引荐人,除享受项目第1、2款奖励外,市政府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对引进市域外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的引荐人,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予以重奖。
(五)引荐人是本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除享受上述奖励外,给予记功奖励。科级及以下干部引进投资到位1亿元以上项目的,县级干部引进投资到位2亿元以上项目的,记个人二等功。
四、奖励程序
(一)引进项目达到市政府奖励条件的,引荐人向市经济合作局提出奖励申请,并附报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由市委考核委员会和市大督查委员会牵头,市纪委监察局、市经济合作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成立联合考核组,对提出奖励申请的引荐人及其引进项目投资情况或纳税情况进行审核,按照奖励办法核定奖励金额,报市政府批准。
(三)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对项目引荐人实施奖励。
五、有关要求
(一)引荐人要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人,追回全部奖金,撤销记功奖励,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本办法所列个人奖金,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金由奖金发放单位根据国家规定代扣代缴。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