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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聊城市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办法

聊城市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办法

为做好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工作,根据《聊城市大招商实施方案》,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时限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招商引资考核年度。

二、考核范围

(一)市域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的工业、农业、服务业、房地产开发、公益事业及基础设施等项目;市域外投资者对我市企业进行的增资扩股;市域外金融机构对我市企业提供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中长期贷款和贷款贴息;本市企业通过上市、股权挂牌、设备融资租赁、发行债券等形式的融资。以上单个项目或单笔融资、贷款的招商引资认定额须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只能抵顶一个单位的招商引资任务。

(二)市直部门单位向上级争取的无偿资金。

三、认定办法

(一)对引进的工业、商业房地产、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认定。住宅房地产项目按在聊城实收注册资本金认定。

(二)对引进的农业、服务业、公益事业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0%认定;引进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0%认定;引进的境外投资项目按实际利用外资的200%认定;引进的金融机构按在聊城注册资本金的200%认定。

(三)以BOT、TOT等形式引进的公用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认定。

(四)新批企业上市的,按募集资金额的150%认定为企业所在县(市区)招商引资成果;上市企业再融资的,按融资额的120%认定为企业所在县(市区)招商引资成果;企业在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120%认定为企业所在县(市区)招商引资成果。

(五)对引进的虽无大的固定资产投资但在我市纳税的公司、机构、总部,年底按其年度纳税额的10倍一次性认定。

(六)市外投资者对我市企业进行设备融资租赁的,按实际融资租赁额认定;对我市企业增资扩股的,按实际增资额认定。

(七)本市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区域集优债等3年以上债券的,按实际发行债券额的50%认定为企业所在县(市区)的招商引资成果。

(八)从市域外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我市固定资产投资的中长期贷款,贷款期限1-3年(不含3年)的按贷款额的10%认定,贷款期限3-5年(不含5年)的按贷款额的20%认定,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按贷款额的30%认定。争取的贷款贴息按贴息额认定。

(九)市域外投资者以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入股的项目,按无形资产所占注册资本比例乘以项目投资额认定。

(十)中央省属驻聊企事业单位在我市投资的新上项目,按实际投入的固定资产额认定为中央省属驻聊单位招商引资成果。

(十一)市直部门向上争取资金的认定

1、向上争取资金主要是指市直部门单位向上级争取的各类无偿资金(不包括政策性资金),以年终实际到位资金数额为准。

2、市直部门单位对有向上级争取资金职能的部门单位下达向上争取资金任务,其任务以上年度争取资金的数额为基数,考虑近3年争取资金的增长情况,按照跨越赶超的要求研究确定。对没有向上级争取资金职能的部门单位不下达向上争取资金任务。

3、有争取资金职能的部门单位向上级争取的资金超过下达任务的部分,认定为招商引资成果;没有向上级争取资金职能的部门单位,争取的上级资金,全额认定为招商引资成果。

4、多个部门共同争取的资金,到位资金的60%计算给牵头部门,其余40%由协办单位平均分配。

四、考核责任单位

(一)市经济合作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聊单位招商引资情况的日常调度、汇总工作。每月对新签约、新开工项目情况进行调度汇总,每季度对到位资金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调度汇总。

(二)由市委考核委员会和市大督查委员会牵头,市纪委监察局、市经济合作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成立联合考核组,每年度负责对市级领导、市直及中央省属驻聊单位引进的项目、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的30个招商引资大项目进行逐个考核,对其他项目进行抽查考核。

(三)市财政局负责汇总统计市直部门单位向上争取资金情况;市商务局负责汇总统计实际利用境外资金情况;市大督查委员会负责对招商引资情况进行通报;市委考核办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计分排名和表彰奖励。

五、考核程序

(一)对市级领导的考核

市级领导每季度向市委常委会汇报招商工作情况,由市委办公室负责汇总。年底由市级领导所在机关办公室负责将领导引进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整理汇总,送交市经济合作局建档备案。

(二)市直及中央省属驻聊单位的考核

1、每月对本单位人员引进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并填写《聊城市市直部门招商引资项目情况月报表》,每月25日送交市经济合作局。没有引进项目或引进项目无进展的单位,也要进行零报送。

2、引进的项目签订合同后,当月将项目合同书复印件送交市经济合作局审核备案。

3、引进的项目在我市注册登记或正式实施后,当月填写《聊城市市直部门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并送交市经济合作局审核备案。同时送交引进项目的合同书、工商注册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外来投资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等复印件。《聊城市市直部门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一式三份,引荐人、项目落户县(市区)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部门、市经济合作局各留存一份。

4、引进的建设类项目竣工后、融资类项目资金到位后,当月填写《聊城市招商引资项目考核认定表》,并送交市经济合作局建档备案。跨年度的建设类项目,年底也要填写《聊城市招商引资项目考核认定表》,并送交市经济合作局建档备案。根据引进项目类型,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固定资产到位证明、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三)对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考核

1、每月25日向市经济合作局报送《聊城市招商引资项目信息表》。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确定30个招商引资大项目,其中本年度新上项目不低于15个,可以进行动态调整。

2、年底对招商引资项目整理建档,项目档案包括《聊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聊城市招商引资项目考核认定表》及项目合同书、工商注册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外来投资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资金到位证明、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证明、纳税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六、考核要求

(一)招商引资考核责任单位及考核人员要认真负责,确保考核认定结果真实、可靠。对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予以严肃处理。

(二)各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聊单位要按时送交相关报表和证明材料。送交的报表及材料要真实、齐全、准确,凡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14-2-28  返回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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