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用地优惠政策
第一条 投资兴办工业、旅游、商贸物流项目并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由同级财政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按比例进行专项资金扶持:投资1亿-5亿元(含)的,按市县土地净收益的50%进行扶持;超过5亿元或能提升城市形象、对产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五星级酒店、金融业、高技术服务业、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商务楼宇等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条 兴办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产业项目,土地出让金由同级财政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按比例进行专项资金扶持:投资1000万—3000万元(含)的,按市县土地净收益的60%进行扶持;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条 兴办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第四条 利用原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建企业,市县土地净收益专项资金扶持可参照第一、二条。
二、财政扶持政策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5亿元(含)的工业项目和新开办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鼓励类服务业项目,自投产或营业之日起,前三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00%进行专项资金扶持,第四年、第五年按50%进行专项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鼓励类服务业项目或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到位注册资本或营运资本的1%,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补贴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对新引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虽无大的固定资产投资但在我市第一个营业年度纳税超过500万元的公司、机构、总部,自营业之日起,前三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00%进行专项资金扶持,第四年、第五年按50%进行专项资金扶持。
第七条 新建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产业项目,可根据其投资规模和水平,给予30—200万元的一次性费用支持;对租赁生产厂房的,其房租前两年予以全额补贴,后三年补贴50%,享受房租补贴的用房面积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计算。
第八条 新开办的境外投资企业(含增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00%进行专项资金扶持,第四年、第五年按50%进行专项资金扶持(增资企业按增资部分所产生的税收核算)。
三、收费优惠政策
第九条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生产经营类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各类行政审批手续时免征18项政府非税收入(具体项目见附表)。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的1/2收取。
第十条 新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免收市县级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国家和省收费项目按下限收取。
四、附则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如本政策优惠的,按本政策执行。各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可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更加优惠的招商政策。
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市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